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7〕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9月2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已分别于2007年1月1日和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
》和《
细则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税额标准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 540元
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480元
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 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