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专用章使用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8-13 津国税征〔1997〕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
发票管理工作,现将《发票专用章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和
细则第二十条 的有关规定,用票单位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属于合法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旧的发票专用章 (无税务登记号)可使用到1997年10月31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
《发票专用章使用办法》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