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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代征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代征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6-15 津地税征〔2000〕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地税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东丽、西青、北辰、塘沽、大港、宁河、武清、蓟县、开发区、保税区、涉外分局: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发挥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运处”行业管理优势,经研究决定,委托客运处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纳税款实行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经客运处核发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实行承包承租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及涉外企业(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地税二〔1999〕7号)、《关于调整我市外商投资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地税外〔2000〕19号)的规定,采用"单车定期定额"方法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代征。
  二、各有关地税分局要分别与客运处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其文本内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