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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8月2日 津国税征〔2006〕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于2006年8月底前在各办税服务场所张贴出本“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其未使用完的发票,可以使用到2007年10月底,逾期不得使用。
  附件: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申请。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年使用量在2万份以上的。
  (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的。
  (三)需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
  (四)按税务机关要求必须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
  第三条 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式样要求
  (一)纳税人自行设计的发票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纳税人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码;
  3.发票代码、号码;
  4.联次及用途;
  5.客户名称;
  6.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7.计量单位;
  8.数量;
  9.单价;
  10.大小写金额;
  11.开票人;
  12.开票日期。
  (二)纳税人印制印有单位名称收购发票的,除应包括上述要素外,还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被收购人身份证号码;
  2.收购地点;
  3.收款人签字。
  (三)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可以印制中、外两种文字,但必须印有中文。
  (四)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出口发票的,发票式样可不受(一)、(二)、(三)款限制,但发票右上角须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五)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上必须印有“xx区县国税(分)局监制”字样。
  (六)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上必须印制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四条 纳税人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要求
  (一)必须有专人管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专库存放,库房必须达到防火、防盗窃、防水要求。
  (二)建立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使用账簿,详细记录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领、发、用、存的日期、数量、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三)每月终了后,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领、发、用、存情况。
  (四)对超过有效期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核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工作要求
  (一)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程序按《税收业务流程》“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工作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区县国税(分)局审核,同意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需先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