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8月2日 津国税征〔2006〕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印制印有单位名称
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于2006年8月底前在各办税服务场所张贴出本“办法”。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其未使用完的发票,可以使用到2007年10月底,逾期不得使用。
附件:
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申请。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
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年使用量在2万份以上的。
(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的。
(三)需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
(四)按税务机关要求必须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
第三条 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式样要求
(一)纳税人自行设计的发票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纳税人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码;
3.发票代码、号码;
4.联次及用途;
5.客户名称;
6.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7.计量单位;
8.数量;
9.单价;
10.大小写金额;
11.开票人;
12.开票日期。
(二)纳税人印制印有单位名称收购发票的,除应包括上述要素外,还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被收购人身份证号码;
2.收购地点;
3.收款人签字。
(三)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可以印制中、外两种文字,但必须印有中文。
(四)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出口发票的,发票式样可不受(一)、(二)、(三)款限制,但发票右上角须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五)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上必须印有“xx区县国税(分)局监制”字样。
(六)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上必须印制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四条 纳税人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要求
(一)必须有专人管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专库存放,库房必须达到防火、防盗窃、防水要求。
(二)建立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使用账簿,详细记录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领、发、用、存的日期、数量、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三)每月终了后,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领、发、用、存情况。
(四)对超过有效期的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核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工作要求
(一)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程序按《税收业务流程》“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工作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区县国税(分)局审核,同意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需先根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