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05 津国税征〔199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涉外分局:
为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
发票管理,规范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工商统一收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注:工商统一收据部分已废止)
一、从199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统一的收购凭证、销货清单及工商统一收据。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