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3-02 津地税所〔2001〕
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
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
企业所得税及时、均衡、足额入库,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一
〔2000〕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税务分局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或查帐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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