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2007-01-08 津残联〔2007〕2号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国发[2006]21号)和《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总体方案》的要求,为了促进和稳定盲人就业,规范我市盲人按摩市场,实现以扶持促管理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改善盲人的就业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对盲人按摩业的扶持,促进和稳定盲人就业
(一)扶持范围
1.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盲人;
2.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备保健按摩师技能资格或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盲人开设的个体按摩站(所)或由盲人以及社会力量开办的从业人数在8人以上,盲人按摩师占按摩师总数100%、占从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法人盲人按摩机构。
(二)扶持措施
1.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盲人,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办理求职登记并提出技能培训要求;经区县残联同意并登记后,可以免费参加盲人按摩初级技能培训或适合盲人就业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需要提高技能等级的盲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培训费补贴。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过市残联认定的盲人个体按摩站(所),给予免交工商注册登记费、管理费等优惠扶持。
3.主管税务机关对从事个体按摩的盲人取得的按摩服务收入,免征
营业税;同时,在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1000元后计征
个人所得税。
4.鼓励已经具备保健按摩师技能资格或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盲人开办个体按摩站(所),取得个体经营工商营业执照后,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优先申请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周转金。
5.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按摩的盲人,可凭营业执照和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的凭据,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一定比例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6.由社会力量或盲人开办的企业法人盲人按摩机构,凡符合我市《关于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13号)和《关于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残疾职工改造无障碍设施或改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津残工委办[2006]11号)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定比例的补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