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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22 津财税政〔200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津财预〔2007〕129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第三条“在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经营及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年度起三年内,按照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和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对我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了调整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津政发[1998]73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外商投资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且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退还中方投资者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40%税款;对于技术先进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退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部税款。

  二、工业东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纳入工业东移计划的工业生产企业,自搬迁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投产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直接拨付给企业,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专项用于企业搬迁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一联[1999]20号)中规定的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为:在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经营及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年度起三年内,按照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鼓励投资兴建交通基础设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