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0-27 冀地税二发〔199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001号
已下发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省局《实施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优惠问题
(一)我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1号
文规定的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此之外的各类开发区,不论叫什么名称,一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省级及省级以下企业,由省科委认定。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税制改革之前各地自行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二、我省“老、少、边、贫”地区的范围
老革命根据地按1993年12月11日民政部《对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请求核查我省老区、半老区县的请示的复函》 (民函
〔1993〕288号)执行。(文件附后)
贫困地区按河北省扶贫领导小组《关于重新调整贫困县的通知》(冀扶贫
〔1994〕5号)执行。(文件附后)
少数民族地区有:青龙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孟村回族自治县。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