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2003-11-14 津地税征〔200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津地税征〔2007〕20号规定,第三条“同时监督纳税人当场在空白货运发票上加盖‘开票人专章’”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第三条“同时监督纳税人当场在空白货运发票上加盖‘开票人专章’”的规定

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令第691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我市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监督。在全国统一的货物运输发票启用前,我市现行的《天津市公路货运行业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水路运输专用发票》为我市合法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凡在我市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在收取货物运输收入时,必须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运输费用时,必须索取货物运输发票作为合法的支出凭证。
  二、自2003年12月1日起,除上述两种货物运输业发票外的我市公路、内河各种类货运发票一律作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自开票和代开票资格认定年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年审暂行办法》),各地税分局应于2003年11月15日至25日对现有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分别认定为自开票或代开票纳税人。对2003年12月1日后新开业的运输业纳税人应按《认定年审暂行办法》及时办理认定工作。
  三、各地税分局对自开票纳税人发售货运发票时,必须查验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自开票认定证书》,限量发售,一般每次发售一本,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用量,同时监督纳税人当场在空白货运发票上加盖“开票人专章”(附件一)。
  四、各地税分局为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