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中介机构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2.09 洪地税发〔2007〕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 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我市中介机构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和近期各地反映的问题,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就中介机构所得税(指
企业所得税或
个人所得税,下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资产评估、律师、房屋中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经纪以及其他咨询代理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凡所得税由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查帐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相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凡符合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