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科研机构转制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03-30津地税地〔2006〕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37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