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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2-30 津国税流〔2008〕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手续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表》(见附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享受财税〔2008〕156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提交减免税申请前,先取得天津市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申请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提交减免税申请前,向天津市经济委员会资源环保处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核表》,由市经委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提供污水处理劳务的纳税人,应在提交免税申请时,同时提供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

二、审批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和市经委转来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享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