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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22 津地税流〔200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期,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227号),现就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7〕5号)规定,对列入《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且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各地税分局不发售发票;未纳入市、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按其适用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取的按第一条规定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