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08 津地税一〔199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1999〕75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
律师事务所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帐簿设置齐全,能够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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