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10 地税一〔199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地税稽查分局: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和《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一[1994]57、号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私营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在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兴办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问题。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企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在园区内核算(企业总部设在园区);(2)在园区内进行产品的开发和研制;(3)在园区内设置经营窗口;(4)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 件,并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对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已经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的园区企业,其减免税期限未满的,执行到期满为止。
4.对坐落在园区的原有企业和新迁入园区的原有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如果企业处在新办免税期的,其减免所得税年限应连续计算到期为止,不得重复享受;如果企业处在征税期的,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统一享受园区政策,不再同时享受园区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第三产业企业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