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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陶瓷名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陶瓷名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05-16                                               景地税发〔2007〕10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景德镇市陶瓷名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景德镇市陶瓷名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陶瓷名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堵塞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陶瓷名家是指取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国陶瓷艺术大师、中国高级工艺美术师、中国工艺美术师、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家]、陶瓷美术家称号以及陶瓷美术专业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较高陶瓷艺术成就和影响力的陶瓷艺人并从事陶瓷作品创作、生产、销售的个人。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陶瓷作品创作、生产、销售的其它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我市部、省、市陶研所、陶瓷学院、陶瓷馆、高等专科学校任职受聘的陶瓷名家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管,市区范围内其他陶瓷名家由珠山区地税局负责征管,市区范围以外的陶瓷名家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各征管单位应明确内部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分类专人管理。
    第四条  在单位任职受聘的陶瓷名家所创作的陶瓷作品归任职受聘单位所有或处置,任职受聘单位在作品销售后按一定比例向陶瓷名家支付报酬的,由任职受聘单位依据所付报酬金额,在支付报酬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在单位任职受聘的陶瓷名家利用业余时间个人独立从事陶瓷作品创作劳务而取得所得的,由陶瓷名家本人在取得收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常性从事陶瓷作品创作并取得收入的陶瓷名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非经常性从事陶瓷作品创作偶尔取得收入的陶瓷名家,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查实相结合的征管方式,由纳税人在取得收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陶瓷名家拍卖自己的陶瓷创作作品,由纳税人在取得拍卖收入后,按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受托拍卖机构已代扣代缴税款的除外]。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邀请陶瓷名家举办笔会并支付报酬的,由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报酬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税务机关对未扣缴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纳税人在取得收入后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次年3月底以前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对由单位履行扣缴义务代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由纳税人本人签名的申报委托书。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陶瓷名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税收监控“户籍”档案和征收台帐,纳入征管软件系统,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定期对纳税人档案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对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