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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3-28 津地税外〔200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操作办法的通知》 ( 津地税外〔2009〕6号规定,自 2009 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适用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适用项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明确列举为“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利权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对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对外支付仍按现行办法处理。对除上述属于无形资产和提供劳务的对外支付外,其它项目仍执行税务凭证管理办法。
  二、加强档案管理
  各地税局应建立对外支付管理档案,同时建立管理台账。管理档案和台账按支付单位建立,对一个支付单位按支付合同分别建立台账。
  对已有具体管理办法的对外支付项目,如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收入的档案台账管理等,仍按现行办法处理。
  三、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备案表》的传递
  (一)每个工作日的下午十六点作为国税局向地税局传递《备案表》的时间,十六点以后国税局接收的《备案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国税局在每个工作日的下午十六点将当日及上一个工作日十六点后接收的备案表传真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局应保证专人负责接收传真。
  (二)各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周三、周五两个工作日的上午十点前派专人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