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工程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1-28 津财税政〔200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财政检查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支持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财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码头、停车场(楼)、三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筑)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二)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3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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