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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4-28 地税一〔199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中央驻津集体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税发〔1996〕21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集体企业清查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集体企业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以调整后的原值为依据。当期全额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经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证明,主管税务部门同意后一般可在三年内到位。

三、集体企业在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