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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地方税务关于印发《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上饶市地方税务关于印发《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2-04-23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金(费)的征收和代征(以下统称代征)缴纳工作,维护基金(费)代征管理秩序,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代征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代征的各项基金(费),均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其他经国务院、我省人大或省政府授权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其他基金(费)。

  第三条  基金(费)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时应同步开展基金(费)的政策宣传工作,无偿地为缴费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基金(费)费源现状和变化趋势的调查分析,统筹有序组织各项基金(费)代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提的缴费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基金(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提的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基金(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各项基金(费)。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将其应缴纳的各项基金(费)视同税种,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对实行电子缴税的缴费人,应在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增设有关基金(费)的项目内容。

  第九条  基金(费)代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缴费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或建筑安装业项目)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由各自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的基金(费)由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  市级和县级地税机关应与委托代征的同级基金(费)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代征工作的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每年进行税源普查的同时进行基金(费)的费源普查,并录入上饶市税源监控系统中的费源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重点费源监控:

  (一)对达到以下标准的重点费源户,由市局直属各单位、县(市、区)地税局监控:

  1、年缴纳教育费附加10万元或地方教育附加6万元以上的单位;

  2、年缴纳防洪保安资金5万元以上的单位;

  3、年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万元以上的单位;

  4、年缴纳工会经费5万元以上的单位;

  5、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万元以上的单位;

  6、所有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单位。

  (二)达到以下标准的重点费源户,由市地税局监控:

  1、年缴纳教育费附加30万元或地方教育附加20万元以上的单位;

  2、年缴纳防洪保安资金20万元以上的单位;

  3、年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10万元以上的单位;

  4、年缴纳工会经费10万元以上的单位;

  5、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万元以上的单位;

  6、年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30万元以上的单位。

  市局直属各单位、县(市、区)地税局应按期向市地税局报送下列资料:

  (一)每季度后5日内,报送基金(费)收入分析报告;

  (二)市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十三条  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基金(费)申报时,统一使用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并如实提供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各项基金(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具代开发票时,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标准征收(代征)各项基金(费),缴费人拒缴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不断优化缴费服务,积极推行基金(费)网上申报和电子方式缴费。为方便缴费人,降低征缴成本,鼓励缴费人统一税款与基金(费)的申报、缴纳方式。

  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基金(费)的缴费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缴费方式。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的基金(费)由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纳税款时,应同时核定其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实行核定征收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纳营业税款时,还应同时核定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代征基金(费)时,应根据缴费人电子、转帐、现金等不同的缴款方式,统一开具相关税收票证作为缴费人的缴款凭证,不再使用其他缴款凭证。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代收的各项基金(费)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挪用、延压、截留、改变预算级次或缴入其他账户。采用转帐方式缴款的,由地税部门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采用现金或POS机刷卡缴款的,地税部门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进行征收,按照税款入库有关规定办理汇总缴库;实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款的,使用《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第四章  减免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第二十条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第二十一条  缴费人符合基金(费)减免政策,可以按下列规定申请减征免征:

  (一)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缴费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核查意见,上报省地税局汇总后交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二)符合《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减免条件需要申请减免防洪保安资金的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水利商财政部门批准;

  (三)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凭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减、缓缴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有关基金(费)减免条件的缴费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章  检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费)应纳入地税管理部门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范围。税收管理员应在季度终了后3日内对所管辖缴费人上季度的基金(费)缴纳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开展现场调查、评估等工作。评估应主要针对缴费人应缴、已缴情况进行核对,对异常零申报、申报金额明显偏低的现象进行核查,评估结束应将评估结果填入评估报告,并对缴费人的欠费进行清理催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