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5-11 甬地税征[2007]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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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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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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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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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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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1199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局贯彻落实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
各地应以贯彻落实《
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
个体经济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
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
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
定期定额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l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等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
办法》内容,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以建立起一种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完善措施,强化
个体税源管理
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
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铲除征管死角和盲区。二要进一步强化
个体建账工作,对达到建账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督促其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
个体工商户,应要求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三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要落实逐笔开票制度、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完善验旧售新工作等措施,强化纳税人的发票使用责任意识,提高其依法用票的自觉性。一旦发现有非法买卖、转借、代开发票行为的,应予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秩序。四要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
个体税收税源零星分散,各地应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大力组织实施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五要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实行
个体定额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在开展
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时,既要正确运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扶持
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要强化监管,充分利用日常管理、民主评议、发票监控、税务稽查等渠道掌握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积极实施纳税评估,合理核定或调整其定额,努力缩小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额或所得额之间的差距,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各县(市)区局应按总局的要求做好典型调查户的全面调查分析工作,同一行业典型调查比例不得低于5%.并将《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等调查的书面记录纳入档案管理,根据典型调查户调查测定的数据,编制按行业、区域的定额参考标准,并由分管局长、征管、税源管理、税政法规和税务分局、稽查局负责人组成的“定期定额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和调整,以此作为各税务分局(所)对各
个体户核定定额的依据。
二、业务问题处理
(一)共管户定额核定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原则,合理配置现有的税收征管力量,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有效运用科学的定额管理方法和国税部门核定的定额信息,加强和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为使共管户的国地税定额基本一致,国地税共管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可参照国税部门的定额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