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分工和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2006-04-20 津财办〔2006〕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销售不动产项目管理和网络实时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津地税征〔2012〕18号
)规定,与( 津地税征〔2012〕18号
)有不一致的,以( 津地税征〔2012〕18号
)为准
各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秩序,维护区县财政利益,促进
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分工和收入归属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由
房地产开发项目坐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其中营业税由市财政与项目坐落地区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归属项目坐落地区县财政,防洪工程维护费归属市财政;
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仍由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其中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市财政与企业注册地区县财政按25:75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土地增值税由市财政与企业注册地区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享,房产税(城市
房地产税)、印花税等其他区县级固定收入归属企业注册地区县财政。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
房地产项目,应于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坐落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
房地产企业在同一区县有多个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办理一次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登记表”。
本通知下发前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