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12-26 津财预〔2007〕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8〕4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各财政局,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财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5个文件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具体是:
(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原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单位实行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一〔1995〕47号)。
(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实行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73号)。
(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关于我市难点大片危房改造项目营业税征税规定的通知
》 (
地财预〔1998〕166号
)。
(四)市财政局《
关于我市钢结构住宅试点工程销售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津财税政〔20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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