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事局关于本市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23号 2010-03-12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上海海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46号
)要求,现就船舶
车船税委托代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从2010年度起,凡在上海海事局登记的应税船舶,其
车船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上海海事局(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上海海事局船舶监督处为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
二、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
车船税征收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三、代征单位的执行部门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