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17 津国税征〔2000〕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在7月份对今年上半年“超越权限、超越范围”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开展一次清理工作,并在8月15日以前将清理结果按税种汇总(表样见附件二,外资企业单独汇总)后报送市局
征管处。
二、凡属于清理出的对象,下半年不得再对其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和《税收
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稿),制定本办法。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对象延期缴纳税款的对象是指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于特殊困难:(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可供纳税的现金及其他财产等遭遇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㈣货款拖欠。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一)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须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二)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本办法第一款规定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需要再次延期的必须上报市局批准。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程序(一)受理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所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灾情报告;2.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3.政策调整依据;4.货款拖欠情况说明。
(二)审核征收所应对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所附需查验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