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24 津国税所〔1999〕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62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6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央驻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津国税所
〔1999〕31号)中征管分工的规定,认真做好对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
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
各级银行、保险企业每季度和年终向主管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