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10 津国税三〔1995〕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等费用税前列支标准问题
(一)(已废止)
(二)(已废止)
(三)(已废止)
(四)对外地驻津企业及中央驻津单位办“三产”企业发放的上述费用其税前列支标准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掌握。
二、关于外地驻津证券机构纳税地点问题凡外地来津经营的证券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取消法人资格后只要其仍符合在银行设有结算账户、独立编制财务报表、独立建立账簿,独立计算盈亏条 件的,其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仍按现行规定就地纳税。
三、对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提取的养老保险费能否税前列支问题中央驻津单位及办“三产”企业按中央主管部文件规定比例、方法提取并上交并由主管部集中后返还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
四、关于各种准备金的提取问题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其中城乡信用社呆帐准备金按各自提取基数的0.8%提取。
五、关于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和购置运钞车列支问题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和购置运钞车发生的费用,今年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1993)312号文件规定列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