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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8〕10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7-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文)的精神,现就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和增值税退税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知照执行。
一、关于福利企业资格确认的办理
(一) 企业办理资格确认需提交的资料及时限
1.民政福利企业(当年新办的福利企业除外)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