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8〕10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7-07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文)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1077号
文)的精神,现就落实
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和
增值税退税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知照执行。
一、关于福利企业资格确认的办理
(一) 企业办理资格确认需提交的资料及时限
1.民政福利企业(当年新办的福利企业除外)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