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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甘政办发〔2018〕2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为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培育壮大总部企业规模,增强区域辐射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本文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甘肃省注册、纳税及进行会计核算的总分机构(包括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至少拥有3家以上分支(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一、积极引进培育总部企业

  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在我省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的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符合我省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对推动生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各生态产业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奖励标准,报省政府审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支持总部企业提质增效

  对纳入我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三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最高的一项指标增幅计算。按照梯次递增方式给予奖励,增幅10%(含)—20%、20%(含)—30%、30%(含)以上分别按企业形成省级财力较上年增量的50%、60%、70%计算。(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财政厅负责)

  上述奖励措施于每年6月底前由各责任部门研究提出奖励建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经省政府审定后奖励。

  三、提供“保姆式”服务

  设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项目审批和相关诉求,实行专人负责制,为企业提供零距离、零跑路、保姆式、贴心式的优质服务,吸引企业落地。总部企业来甘投资合作洽谈跟进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市州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四、保障项目用地

  鼓励总部企业新建和改建总部大楼,对符合要求的总部企业重点项目用地,依法加快办理用地手续。探索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支持总部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对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鼓励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市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施行税费优惠

  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纳税人财务核算,节约总部经济涉税成本。对《西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