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吴政发〔2017〕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吴政规发〔202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7〕16号)精神,市政府对1998年撤地设市以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修改: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

(一)《吴忠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吴政发〔1999〕71号);

(二)《吴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政府令第12号);

(三)《吴忠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定》(吴政发〔2003〕99号);

(四)《吴忠市禁止乱涂乱写乱张贴规定》(吴政发〔2004〕61号);

(五)《吴忠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政府令第24号);

(六)《吴忠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管理办法(试行)(吴政办发〔2006〕85号);

(七)《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办发〔2007〕47号);

(八)《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吴政发〔2008〕74号);

(九)《吴忠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吴政发〔2008〕89号);

(十)《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吴政办发〔2009〕29号);

(十一)《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吴政发〔2009〕41号);

(十二)《吴忠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吴政发〔2009〕85号);

(十三)《吴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吴政发〔2013〕22号);

(十四)《吴忠市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复垦规定》(吴政发〔2011〕81号);

(十五)《吴忠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吴政发〔201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