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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1.10 云地税征字〔200624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十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废止,同时全文废止也有本文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经征求部分州、市局意见后,就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准确理解、落实总局《办法》的相关要求,重新审视以往的核定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同行业、同区域纳税户的核定工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征管水平。

二、凡是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均应执行《办法》规定。

三、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具体比例可由州、市级地税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为“一年一定”,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定额核定工作。

五、定期定额户的年核定面必须达100%,由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