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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石政办发﹝2017﹞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其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石政规发〔2021〕2号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规发〔2022〕2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中央、自治区驻石各单位:

《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2017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石嘴山市金融业发展环境,促进科技金融业态聚集和创新发展,推进科技金融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总部的政策意见

本政策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石嘴山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包括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

(一)对新设立或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不超过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40%。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给予奖励,外资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区外城市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奖励80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500万元;法人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200万元;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或业务总部、运营中心,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40%。

(三)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

二、支持科技金融广场建设发展的政策意见

本政策意见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科技金融广场内的互联网金融等各类科技金融企业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四)对入驻科技金融广场且持有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2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60%,第二年支付40%。

(五)对入驻科技金融广场的其他金融机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实际地方财政贡献80%、70%、60%、50%、40%给予奖励。其中:

1.私募金融类企业投资符合全市主导产业的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也可按其直接股权投资额的3%(投资期限不少于1年)给予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开展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也可按照其对本市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发行债券、票据、上市以及引进战略投资等融资活动(贷款融资除外)提供中介服务的,按照当年服务收入的15%给予补贴。

(七)对入驻科技金融广场的各类机构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