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进发[2001]10号 2001-5-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出口货物退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目前,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申报
出口退税资料时,都能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能实行计算机申报退税。但以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内资生产企业仍采用手工填报
出口退税资料的方式,给
出口退税的管理、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省局决定,今后凡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无论有无进出口经营权),在办理
出口退税前,均须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先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统一实行计算机申报退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程序
各地市国税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需要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企业,向企业发放“
出口退税登记表”,并指导企业按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初审合格后,签字盖初审章,报省局进行复审、编号、发放
出口退税登记证及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涉外企业和太原市国税局所辖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并将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出口企业在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
1、填写
出口退税登记表;
2、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
3、山西省外经贸厅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