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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甘政办发〔2014〕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省政府有关文件的通知》 ( 甘政发〔2020〕4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甘政发〔2023〕6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2014〕1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切实推动我省国有文化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文化管理体制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用政策推动改革,力争在“十二五”末,把全省所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打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富有活力和具有竞争力的合格市场主体。

  (二)政策支持。

  1.资产处置。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在主管部门、单位和同级宣传、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没有主管部门、单位的,要在同级宣传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同级财政部门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付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确保转制工作顺利进行。

  (2)对转制企业严重超过报废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机器设备,转制时可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上述资产处置造成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资产变动事项及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宣传、财政部门审查把关。没有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同级宣传和财政部门审查把关。省直部门所属及省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变动事项及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最终由省委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要严肃处理各类借转制之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确保国有文化资产安全、银行合法债权安全。

  2.土地处置。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2)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3.社会保障。

  (1)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按原身份执行。

  (3)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原事业身份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9〕1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转制后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4)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当地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5)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人员分流安置。

  (1)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

  (2)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5.财政税收。

  (1)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并妥善解决转企改制过程中所需资产评估等费用和离退休人员待遇差额补贴经费。

  (2)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及转制后退休的原事业身份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4)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6)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6.引进社会资本。

  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7.法人登记。

  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甘肃”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

  各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扎实有效推动文化企业发展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遵循企业及文化发展规律,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支持文化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切实激发内在发展活力,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等方式,鼓励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壮大,并全面带动文化产业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二)政策支持。

  1.财政税收。

  (1)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和民营文化企业发展,适当向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倾斜。

  (2)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4)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0号)等文件中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5)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发展国家重点鼓励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支持文化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上述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同各地各部门认真研究,适时提出支持和发展国家重点鼓励类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政策建议,监测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我省文化服务行业的影响。各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文化出口给予一定的贴息和补助。

  (6)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部门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商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确定。

  (7)经认定并符合软件企业相关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8)各地政府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以及提供文化消费补贴。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出版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图书报刊,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

  (9)各级各部门要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加大对文化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投资力度,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老城区改造过程中,要按照人口比例,配备相应的文化消费基础设施,相关费用可从相应的建设维护费用中安排。通过土地补偿、税费抵扣等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机制,促进多层次多业态文化消费设施发展。

  (10)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2.加快文化科技融合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将文化科技纳入我省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积极鼓励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支持文化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创新平台,促进文化企业、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加快兰州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兰州市要为基地建设提供较为充足的发展空间,引导相关文化企业向基地集聚,打造具有甘肃特色的文化科技融合型产业集群。

  3.鼓励社会投资。

  (1)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2)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我省文化产业,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资核准、银行贷款、土地使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