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激励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酒政办发〔2018〕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酒政发〔202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激励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酒泉市激励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补齐产业发展短板,推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第一条 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单个企业当年在我市实现应纳税销售收入(企业集团合并数据除外)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激励企业创新发展。工业企业设计产品当年在国家工信部或甘肃省政府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和工业产品被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委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产品(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奖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省级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被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委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或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通过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条 激励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绿色发展及优化产品结构的市、县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奖励(重复建设和扩大产能的除外)。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四条 激励企业转型升级。对工业企业当年购置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工业机器人10台以上、用于生产流水线的,按照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除按《甘肃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激励企业“两化”融合。鼓励工业企业和信息科技企业建设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双创”平台、云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经工信部门认定(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市内重点企业、上下游企业、产品结构相同相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联合做大做强。支持骨干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开展并购重组、资本运作,实现快速稳健扩张。市内工业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央企及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实现兼并重组并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按并购额的3%给予市内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市内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参照当年设备(零部件)外销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运费给予奖励。设备(零部件)外销本省内其他市(州)的,按1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设备(零部件)外销省外的,按2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市内企业互助促销。建立《酒泉市工业企业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发布制度。财政性投资及国有融资平台投资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等项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