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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政发〔2015〕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22〕19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投资创业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吸引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到我市集聚发展,特结合实际,制定了《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

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投资创业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吸引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到我市集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 中发〔2010〕11号 )、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中阿创业投资产业园注册的境内股东投资设立、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