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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酒政办发〔2019〕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一批文件的决定》(酒政发〔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酒泉市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甘政办发〔2017〕132号)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酒政办发〔2017〕348号)相关精神,借鉴其他地区支持政策,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土地政策

  1.在土地供应上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优先安排装配式建筑生产、研发用地指标,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标准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在土地供应时,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场馆等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要率先推广装配式建筑,要求公建项目装配率85%、政府主导型项目50%、社会投资项目30%的比例纳入供地方案,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将装配式建筑作为建设条件内容予以明确。

  3.发展装配式产业用地,可按10年、20年和30年为阶梯,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对装配式产业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利用原有存量土地工业用地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4.对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制造、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途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二、规划政策

  5.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成面积可不计入面积计算,但不应超过总建筑面积之的3%。

  三、绿建政策

  6.大力鼓励装配式建筑发展,建设部门从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审核绿色建筑标准、建筑节能指标和装配式建筑比例。

  7.对已取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装配式建筑,满足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中绿色建筑奖励标准要求的,除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外,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照二、三星级设计标识分别给予奖励。

  8.在评选神舟奖,推荐飞天奖、鲁班奖等优质工程时,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

  四、税收政策

  9.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税收优惠目录》的墙体材料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0.装配式成品住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