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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8〕1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9-1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