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2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81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财税〔2008〕81号
文件的出台,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200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导向,对加强我省农民间的合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流通效率,创新我省农业经营体制,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我省农业增效、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阐明政策的重要意义,建议政府积极引导,在我省农村地区普遍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抓住政策机遇,加快我省农产品流通业和加工业的发展。
二、广泛宣传,务求实效。各地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通过税法公告、发放宣传资料、深入集市和乡村宣传及报纸、电视、广播、短信平台宣传、与其他部门联合宣传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的社会效应,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农民和涉农企业知政策、懂政策、用政策、得实惠。
三、依法治税,落实政策。各地要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引导农民和涉农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调控取向调整经营方式,加快发展。同时,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这一政策在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和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 (
豫国税函发〔1998〕342号
)全文废止,停止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8〕8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6-24
USHUI.NET®提示:根据《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