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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8〕24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15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第四章第七条“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累计征税”的规定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经营地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或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对象与范围: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的。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业务)收入,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确因业务量小、开票次数少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业务数量和开票次数的具体标准,以及跨县的处理问题,均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公示。
(六)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具体式样见附件一);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
(二)视不同情况提供的证明资料:
4、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