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政发〔2014〕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4〕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银川市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自主创新步伐,为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进入市场营造必要的政策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大型铸件、轴承、自动化设备、通用设备、新型石油装备、新能源关键设备、数控机床、现代仪器仪表、煤机设备、农机设备、工程机械、纺织设备、节能环保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产品是指银川市内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包括国内首台(套)和区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四条 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银川市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且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和产品售后服务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五)产品技术先进。区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其中,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六条 设立银川市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市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首台(套)产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