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挂牌及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嘉政发〔2018〕6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企业挂牌及上市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4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企业挂牌及上市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扶持企业快速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
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我市经济发展。依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对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的上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给予奖励。
上市,是指在境内外
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市场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企业采用“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为嘉峪关市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上市企业,按照板块间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五)对首次在
资本市场成功融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募集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对辅导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 集合票据等募集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承销机构募集到资金1%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八)对注册地变更为嘉峪关市,通过买壳、借壳成功上市,并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企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