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挂牌及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企业挂牌及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嘉政发〔2018〕6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企业挂牌及上市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4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企业挂牌及上市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扶持企业快速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我市经济发展。依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对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的上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给予奖励。

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市场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以及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企业采用“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为嘉峪关市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上市企业,按照板块间奖励标准差额予以奖励。

(五)对首次在资本市场成功融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募集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对辅导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 集合票据等募集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承销机构募集到资金1%的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八)对注册地变更为嘉峪关市,通过买壳、借壳成功上市,并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企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