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豫国税发〔2008〕19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7-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总局文件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总局文件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各地要督促主管国税机关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加强后续管理。对于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要出具原件,并且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相关的资质认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8〕5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