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8〕26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0-16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从2008年10月开始正式运行,从10月1日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从系统中开具,为了加强衔接配套,规范运行管理,落实监控功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已认证相符但不属于抵扣范围(包括外贸出口、固定资产等)的蓝字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