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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条款失效】
豫国税发〔2008〕32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2-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失效部分)规定,总局文件第五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总局文件第五条失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 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进度。同时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尽快将有关精神向当地政府汇报,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培训,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 明确分工,加强配合。
此项工作涉及流转税、征管、信息中心,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做好推行的组织协调工作,并配合信息中心和征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保证系统按时运行。
三、 认真做好推行准备工作
省局正在进行税务端的升级和税控盘产品的组织工作,各地需要确定各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要求组织企业端的升级、培训,具体的工作安排随后下发。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8〕11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2-15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六、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
七、推行准备工作包括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安装、培训准备和技术支持等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税务端后台管理系统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与货运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共用所有软、硬件资源,无需另外部署软、硬件环境。
(二)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企业端开票软件继续使用已有机动车开票软件运行环境。企业在开票前须购买税控盘,根据需要自愿购买传输盘,并前往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
为确保税控系统推行工作进度,各省税务局应尽快组织税控盘/传输盘产品相关工作,确保企业能如期购置税控盘/传输盘。(税控盘/传输盘厂商信息详见附件)。
考虑到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并且各省税务局已推行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各省税务局可建议本地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与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
(三)税控系统安装
税控系统税务端和企业端软件补丁将于近日正式发布。软件发布时间、安装事宜另文通知。
(四)培训准备工作
为保证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税务总局将于近日组织全国各级国税局的技术、业务人员举办后台管理系统和开票软件的视频培训,具体培训时间、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国税局应做好对企业开票软件的培训和辅导。
(五)技术支持
1.各省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税务信息化运行维护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开展本系统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工作。系统使用中如遇问题,应按照相关运维流程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站(网址:http://130.9.1.248)提请技术支持。
2.税务总局将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010-62466669)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3.各厂商对税控盘/传输盘的售后支持服务,原则上参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的要求执行。
附件: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15日


附件


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网址

备注

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大学科技园天喻信息大楼

430223

张吉红

027-87920389

027-879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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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6636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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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五号新盛大厦B座八层

100034

王睿

136013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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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