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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8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24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加强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管理,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须按规定取得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由于相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标准、范围在本次调整中有所变动,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文明确。
二、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表;
(二)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水质标准证明材料。
减免税备案流程及工作时限要求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深国税发〔2005〕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