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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1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 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跨省经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分公司)增值税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经河南、陕西、甘肃省,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对于华北分公司所属单位2008年7月1日以前取得并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形成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95号),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抄送:陕西、甘肃省,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精神,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分公司)增值税管理,结合华北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华北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调查和日常检查。在同一市(地、盟)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一个县级税务机关统一进行管理。
华北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
第二条 华北分公司在郑州市统一核算销售收入、统一开具发票、统一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发票由华北分公司统一向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监管和金税工程工作由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三条 华北分公司油(气)产品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实行分类核算、比例分成、分别入库的方法。
按照下列分配原则分税,并分别在各地缴纳入库:
销售原油、天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