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1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 (
财税字[2000]32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0〕195号
)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跨省经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分公司)
增值税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经河南、陕西、甘肃省,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对于华北分公司所属单位2008年7月1日以前取得并经认证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形成的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95号),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抄送:陕西、甘肃省,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税字[2000]32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0〕195号
)文件精神,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分公司)
增值税管理,结合华北分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华北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调查和日常检查。在同一市(地、盟)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经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一个县级税务机关统一进行管理。
华北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
第二条 华北分公司在郑州市统一核算销售收入、统一开具发票、统一认证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
发票由华北分公司统一向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监管和金税工程工作由郑州市中原区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三条 华北分公司油(气)产品的
增值税申报缴纳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实行分类核算、比例分成、分别入库的方法。
按照下列分配原则分税,并分别在各地缴纳入库:
销售原油、天然气按油气(井口)产量比例分配,销售原油、天然气以外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以下简称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按销售额比例分配。
第四条 华北分公